副檢察長英文解釋翻譯、副檢察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puty chief procurator; solicitor general
分詞翻譯:
副的英語翻譯:
assistant; auxiliary; deputy; fit; subsidiary
【醫】 para-
檢察長的英語翻譯:
【法】 chief procurator; chief public procurator; chief-prosecutor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專業解析
副檢察長(Deputy Procurator-General)是中國檢察機關的重要職務,特指在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協助檢察長工作的副職領導。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一、中文定義與層級
副檢察長是人民檢察院領導層的核心成員,地位僅次于檢察長(Procurator-General)。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幹人。副檢察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需具備法律專業資質和司法實踐經驗,主要職責包括:
- 協助檢察長分管公訴、偵查監督、職務犯罪預防等專項檢察業務;
- 在檢察長授權下代行部分管理職能;
- 檢察長空缺時,經法定程式可代理檢察長職務。
二、英文對應譯法
國際法律文書中通常采用"Deputy Procurator-General" 作為官方譯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英文司法文件)。需注意:
- "Procurator" 區别于"Prosecutor":前者強調法律監督職能(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後者僅指刑事公訴職能。
- 層級表述示例:
-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Deputy Procurator-General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省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Deputy Procurator-General of the [省名]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三、職能與權限
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副檢察長的具體權責包括:
- 業務分管:直接領導特定檢察部門(如刑事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
- 決策參與:在檢察委員會會議中審議重大案件和司法政策;
- 授權代表:經檢察長委托籤署法律文書、出庭支持公訴;
- 跨部門協調:協調公安、法院等機關的案件銜接工作。
四、實踐場景中的術語應用
在法律翻譯中需注意語境適配:
- 正式文書:必須使用"Deputy Procurator-General"(例:最高檢官網英文版);
- 國際交流:可補充說明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legal supervision)屬性;
- 曆史文獻:1979年前曾用"Deputy Chief Procurator"譯法,現行規範已統一。
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8修訂)全國人大官網
- 《中國法律術語英譯規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譯本
- 最高人民法院英語司法文書術語庫(2019版)
-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職能說明(SPP.gov.cn)
網絡擴展解釋
副檢察長是檢察機關中協助檢察長行使職權的核心職位,其職責和性質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核心職責
-
協助與分管工作
副檢察長需協助檢察長管理全院事務,在檢察長外出時(如第一副檢察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分工,負責特定領域的業務(如案件審查、政策制定)或專項任務,并定期向檢察長彙報重大問題。
-
人事與決策權
對主訴檢察官、助理檢察員等有任免權,并對副檢察長、檢委會成員的任免提出建議。同時,可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事項。
二、職務性質
- 雙重職務屬性
副檢察長兼具法律職務(檢察官身份)和行政職務(領導職務)。根據《檢察官法》,其任職需符合檢察官條件,免職則需遵循幹部人事制度規定。
- 層級與級别
在級别上,國家檢察院副檢察長一般為副部級;地市級副檢察長通常為縣處級正職。
三、特殊情況
- 代理檢察長:當檢察長職位空缺或因故無法履職時,副檢察長可臨時代行職權。
- 常務副檢察長:通常負責日常事務管理,是領導班子核心成員,需對院黨委負責。
四、權限限制
副檢察長的決策權需在檢察長授權或集體決策框架内行使,重大事項(如政策制定、外事活動)需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提交檢委會讨論。
如需更具體的地方性規定或案例,可參考法院組織法及檢察官法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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