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ct of law
法律行为(juristic act)作为法学核心概念,在不同法系中具有体系化差异的规范内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权威解释,该术语特指"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这区别于普通法系中侧重事实效果的"legal act"概念。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其定义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定义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查询(www.npc.gov.cn)。
从构成要件分析,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意思表示核心理论"至今仍具指导价值,包含三个递进层次:①行为主体的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明确的效果意思(declaration of intention),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性要件;③合法的形式要求(form requirement),如不动产登记等要式行为须遵循《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范。
在法律效力维度,有效的法律行为产生拘束力(binding force)、形成力(constitutive effect)和执行力(enforceability)三重效果,此观点得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的专著《民法总论》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特别规定国际贸易中的法律行为形式自由原则,展现该概念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特殊适用规则。
术语对照方面,普通法系常用"legal transaction"强调其制度功能,而大陆法系术语"Rechtsgeschäft"更突出意思表示的核心地位。这种差异源于《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罗马法"negozio giuridico"概念的体系化重构,相关比较法研究可参阅《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专题论文。
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效力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以下是综合权威来源的详细解析:
法律行为源于德国民法典,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即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达意愿并期望引发特定法律后果(如签订合同)。其本质在于通过自主意志影响法律关系,而非单纯依赖外部事件。
提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更多分类及案例可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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