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m of law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form; format; modality; shape
【法】 form
法律形式(Legal Form)指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在規範層面的外在表現方式,其核心在于通過特定程式或結構賦予行為或關系法律效力。以下從漢英對照視角解析該術語的關鍵内涵:
定義與基本屬性
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legal form"被定義為"法律行為必須遵循的程式或結構,以确保其有效性"[來源1]。漢語語境下強調"程式法定性",例如合同需符合《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來源2]。
主要分類體系
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分類框架,法律形式可分為:
功能維度解析
《布萊克法律詞典》指出法律形式具備三重功能:
跨法域比較
比較法研究顯示,英美法系更強調"形式自由原則",而大陸法系存在更多法定形式要求。例如中國《公司法》第23條對公司章程的強制書面要求,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1條對商事合同形式的靈活性形成對比[來源5]。
數字化演進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确認電子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4條将其納入法定形式範疇,标志着法律形式的數字化重構[來源6]。
法律形式,又稱“法的淵源”或“法源”,指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及其效力來源。它既涉及法律制定的主體和程式,也關聯法律效力的層級與適用範圍。以下是具體解析:
表現形式與效力來源
法律形式是法律内容的外在載體,決定了不同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和適用範圍。例如,憲法作為最高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四層含義
根據權威法學解釋,法律形式包含以下四層含義:
我國以成文法為主,主要形式包括:
習慣法與判例法
在普通法系國家,判例法和習慣法是重要法律形式,但我國原則上不承認判例法,僅在司法解釋中參考典型案例。習慣法則需經國家認可才能成為正式法源(如部分民族自治地區的習慣)。
非成文表現形式
法律實踐中,程式形式(如訴訟流程)、政策文件(如國務院規範性文件)等雖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形式,但對法律實施具有輔助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法律形式(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可參考《立法法》或訪問全國人大官網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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