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jure possession; seizen in law
在法律語境中,"占有"(Possession)指對物的實際控制與事實支配關系,是獨立于所有權的法律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普通法體系下的占有需同時具備"物理控制"(corpus possessionis)和"占有意圖"(animus possidendi)。大陸法系中,《德國民法典》第854條将占有界定為"對物的事實管領力",強調客觀控制狀态。
法律占有的構成包含三個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占有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
該概念與所有權(Ownership)的本質區别在于:所有權是完整物權,而占有屬于事實狀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Pierson v. Post案中确立,單純占有可産生對抗第三人的相對權利。當前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87%的司法管轄區已采用"雙重占有制度",區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法律上的“占有”指對不動産或動産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态而非權利本身。其核心要素和分類如下:
一、基本定義 占有需具備兩個要件:
二、主要分類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均屬無權占有)
三、法律後果差異
四、特殊領域區分 刑法中的占有強調事實支配,如實際控制財物才構成侵占罪,單純持有權利憑證(如存單)不成立占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58條明确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第462條規定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等,但返還原物請求權需在侵占發生後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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