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jure possession; seizen in law
在法律语境中,"占有"(Possession)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与事实支配关系,是独立于所有权的法律概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普通法体系下的占有需同时具备"物理控制"(corpus possessionis)和"占有意图"(animus possidendi)。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第854条将占有界定为"对物的事实管领力",强调客观控制状态。
法律占有的构成包含三个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占有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该概念与所有权(Ownership)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完整物权,而占有属于事实状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ierson v. Post案中确立,单纯占有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相对权利。当前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87%的司法管辖区已采用"双重占有制度",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法律上的“占有”指对不动产或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而非权利本身。其核心要素和分类如下:
一、基本定义 占有需具备两个要件:
二、主要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属无权占有)
三、法律后果差异
四、特殊领域区分 刑法中的占有强调事实支配,如实际控制财物才构成侵占罪,单纯持有权利凭证(如存单)不成立占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58条明确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第462条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但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在侵占发生后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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