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dical personality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character;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ity; moral quality; personality; selfhood
spirit
【醫】 personality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核心定義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實體在法律上被認可為獨立權利與義務承擔者的資格。在漢英詞典中,其對應英文術語為"legal personality" 或"juridical personality",強調實體(如自然人、法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主體地位的能力。
二、核心特征
權利能力(Capacity for Rights)
法律人格賦予實體享有法定權利(如財産權、締約權)的資格。例如,自然人自出生即具備權利能力(《民法典》第13條),法人則依登記取得(《民法典》第58條)。
來源:中國《民法典》
行為能力(Capacity to Act)
指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的能力。自然人需達到法定年齡且心智健全(《民法典》第18-22條),法人通過組織機構行使(《民法典》第61條)。
來源:中國《民法典》
責任承擔(Liability)
法律人格主體需對自身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違約賠償、侵權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産擔責(《民法典》第60條),自然人以其個人財産擔責。
來源:中國《民法典》
三、主體類型區分
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法律人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法典》第13條)。
依法設立的組織(如公司、非營利機構),具有拟制人格,獨立于成員承擔權責(《民法典》第57條)。
來源:中國《民法典》
四、法律人格的實踐意義
具備法律人格的實體可獨立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8條)。
法人財産獨立于股東,自然人財産獨立于家庭(特定情形除外)。
國家、國際組織也可被賦予法律人格(如《聯合國憲章》),參與國際條約締結。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聯合國憲章》
五、權威參考來源
定義"legal personality"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資格或狀态"。
明确法律人格是"成為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法律能力"。
第13-24條(自然人)、第57-87條(法人)系統規定法律人格要素。
注:以上鍊接為權威法律數據庫及官方發布渠道,内容實時有效。
法律人格是法學中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解析:
法律人格指法律賦予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這一概念源于拉丁語"persona"(假面/角色),在羅馬法中最初具有身份屬性,如自由民才具備完全人格。現代法律人格則強調平等性,所有自然人均享有同等的民事主體資格。
類型 | 内涵 | 示例 |
---|---|---|
自然人 | 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自出生即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格權 | 普通公民 |
法人 | 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獨立財産和訴訟資格 | 公司、事業單位 |
其他組織 | 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享有部分權利的主體 |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
從羅馬法到現代民法經曆了三個階段:
通過人格權制度(如名譽權、肖像權)實現對人的尊嚴保護,同時為法人參與市場活動提供法律基礎。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個體基本權益,又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注:完整理論體系可參考《德國民法典》權利能力制度及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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