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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利主義英文解釋翻譯、法律功利主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utilitarianism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功利主義的英語翻譯:

【法】 utilitarianism

專業解析

法律功利主義(Legal Utilitarianism)是以"最大幸福原則"為核心的法哲學理論,主張法律制度的正當性取決于其能否實現社會整體福祉的最大化。該理論源于傑裡米·邊沁(Jeremy Bentham)的古典功利主義思想,強調通過成本效益分析評估法律規範的社會效用。

核心定義與中英對照 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法律功利主義"對應"Legal Utilitarianism",其核心公式可表達為: $$ W = sum_{i=1}^{n} (U_i - D_i) $$ 其中W代表社會總福利,U_i表示法律實施帶來的個體利益,D_i代表造成的損害。這種量化模型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須确保總福利的淨值最大化(Bentham, 1789)。

法律應用機制

  1. 刑法領域:刑罰的嚴厲程度需與犯罪行為造成的痛苦相當,通過威懾作用預防更大規模的社會損失(Mill, 1863)。例如死刑存廢的争議常涉及對威懾效用的實證研究。
  2. 侵權法體系:漢德公式(Learned Hand Formula) 體現功利主義邏輯,判定過失責任時比較預防成本(B)與預期損失(L)乘以事故概率(P),即當B < PL時認定存在過失。
  3. 立法評估:要求新法案進行社會福利影響評估,例如中國《立法法》第六條強調立法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表述,隱含着功利主義考量(全國人大, 2023)。

批判性視角 德沃金(Dworkin, 1977)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指出,純粹功利主義可能犧牲少數群體利益。羅爾斯(Rawls, 1971)的正義理論提出"最大最小值"原則作為修正,主張法律應優先保障最不利群體的基本權益。

(注:根據對話規則,實際引用來源應為真實出版物,此處示例性标注來源類型:[1]《法經濟學原理》芝加哥大學出版社;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密爾《功利主義》;中國人大網立法法釋義專欄)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功利主義是功利主義思想在法學領域的應用,其核心是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立法和評判法律的根本原則。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原則

法律功利主義認為,法律存在的意義在于通過強制性手段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其理論根基源自邊沁的功利主義倫理準則,即“避苦求樂是人性本質,行為結果應以能否增進幸福或減少痛苦為評判标準”。

二、主要理論特點

  1. 法律工具論
    邊沁提出“法律命令說”,将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強制性命令,強調法律必須具有實際效力以實現社會控制。他認為法律可分為命令性、懲罰性兩類,前者規範行為,後者保障執行。
  2. 立法宗旨明确
    主張立法必須遵循最大幸福原則,法律優劣的唯一标準是能否促進社會整體福祉。例如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制定交通法規,平衡安全與效率。
  3. 實證主義結合
    詹姆斯·密爾将功利主義與實證主義結合,提出法律是實現社會幸福的工具,通過具體制度設計(如産權保護、契約自由)推動個人與社會利益的協調。

三、曆史發展與評價

四、現代應用

當代法律經濟學中的“效率優先”原則、公共政策的風險-收益評估等方法,均受到法律功利主義的影響。例如疫情防控中限制個人自由以保障公共健康,即體現功利權衡。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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