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tutory receipt
legal
receipt
【經】 documentary evidence; quittance; receipt; receipt note; voucher
法定收據(Fǎdìng Shōujù / Statutory Receipt)
法定收據指由法律明确規定其格式、内容及效力的書面憑證,用于證明款項或財物的收取行為,具有法律強制性和規範性。其核心特征在于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區别于普通收據的自願約定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票據(含法定收據)需載明确定的金額、收款人、付款人等要素,并由出票人籤章。法定收據作為法定憑證,需滿足以下要件:
法定收據主要用于:
對比項 | 法定收據 | 普通收據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 雙方意思自治 |
印制要求 | 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統一監制 | 可自行印制 |
證據效力 | 具有推定真實的法定證明力 | 需結合其他證據補強 |
(注:鍊接為國家機構官網公開法規頁面,内容持續有效)
法定收據是指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确認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據形式,通常用于特定場景下的財務或行政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定收據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一般由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監制章。例如,行政事業性單位收取非應稅收入時使用的財政收據,即屬于法定收據(、)。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這類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合法憑證入賬。
法定收據需包含以下信息(、):
對比項 | 法定收據 | 普通收據 |
---|---|---|
法律效力 | 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強制認可 | 僅作為交易記錄,效力有限 |
適用範圍 | 行政事業性收費、特定非應稅業務 | 日常小額交易、非正式場景 |
印制要求 | 需財政部門統一監制 | 可由單位自行印制 |
稅務處理 | 不可用于增值稅抵扣 | 部分稅務部門認可的收據可入賬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收據的開具要求,可參考財政部門發布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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