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mporary exceptio
【法】 statutory limitation; statutory majority
at the expiration of one's term of office
【法】 expiration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法定時效屆滿的抗辯(Defense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程式性權利,指當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或追訴期限完成後,義務人(通常是被告)有權以此為由主張免除法律責任或對抗權利人(通常是原告)的請求權。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核心要素進行專業解析:
法定時效(Statutory Limitation Period)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張或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刑法》第87條則規定了不同犯罪對應的追訴時效(如法定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5年)。
屆滿(Expiration)
指時效期間完全經過的狀态。時效屆滿後,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如未起訴或申請仲裁),則義務人獲得抗辯權(Right to Plead Limitation)。
抗辯(Defense/Plea)
在訴訟中,被告援引時效屆滿的事實,主張原告的權利已不受法律強制保護(但實體權利本身不消滅)。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提出“時效抗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民事領域:
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可拒絕履行義務(如債務清償),法院不得強制履行(《民法典》第192條)。但需注意:義務人需主動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主動援引時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
刑事領域:
追訴時效屆滿後,司法機關不得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但若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或案件性質特别嚴重(如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經最高檢核準仍可追訴。
在英美法系中,該抗辯的表述需區分語境:
注:本文法律條款均引自全國人大官網發布文本,術語釋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及《布萊克法律詞典》(Thomson Reuters)。
法定時效屆滿的抗辯,是指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債務人)依法享有的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行使條件及例外情形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核心概念
根據《民法典》第192條,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可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即通過主張時效已過,拒絕履行債務。但若義務人已自願履行或同意履行,則不得再以此抗辯。
時效期間規定
行使主體
僅限義務人(債務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動援引時效問題。
行使階段
特定債權請求權
包括存款本金及利息、國債、金融債券等,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屆滿抗辯。
抵押權關聯
主債權時效屆滿後,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對權利人的影響
權利人仍可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但若義務人提出有效抗辯且無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将駁回訴訟請求。
對義務人的限制
抗辯權行使需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若存在惡意拖延或違背承諾履行,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法定時效屆滿的抗辯是義務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時效規定及例外情形。權利人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時效問題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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