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mulative labilities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語境中,"累積責任"(Cumulative Liability)指合同或法律條款中對某一方在特定期限或特定事件序列中承擔賠償或法律責任的總金額上限的規定。其核心在于對多次索賠或連續損失事件引發的責任總額進行封頂限制。
字面分解
"累積"(Cumulative)強調責任隨時間或事件次數逐步疊加;"責任"(Liability)指法律或合同義務下的賠償或補救義務。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umulative liability"的釋義。
法律場景中的功能
常見于保險合同、技術服務協議等長期合作框架中,用于限定供應商/服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對多次違約或損害事件承擔的最高賠償總額。例如:
"供應商對因軟件故障導緻的所有客戶數據洩露,其累積責任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50%。"
來源:國際商業合同範本(ICC Model Contracts)責任限制條款。
VS 每次責任(Per-occurrence Liability)
每次責任針對單次事件獨立計算賠償(如單次事故賠償上限100萬元),而累積責任約束多次事件的總賠償額(如一年内所有事故賠償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來源:美國保險服務協會(ISO)責任險條款對比分析。
VS 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連帶責任涉及多方共同過錯時的賠償分配,而累積責任僅關注單方責任總額的封頂設計。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相關詞條。
保險合同
責任險保單中設定"年度累積賠償限額",防止保險公司因被保人頻繁索賠承擔無限責任。
案例:商業綜合責任險(CGL)的年度總保額限制。
技術服務協議
SaaS服務商在用戶協議中聲明:"對系統中斷導緻的用戶損失,本公司累積責任不超過過去12個月服務費總和。"
來源:微軟Azure服務協議第9條(責任限制)。
産品責任
制造商對同一産品缺陷引發的多起消費者訴訟,可依據銷售合同中的累積責任條款主張賠償總額上限。
參考:歐盟《産品責任指令》第16條(成員國可設定賠償上限)。
部分司法轄區(如歐盟消費者保護法)可能認定過度限制累積責任的條款無效,尤其在涉及人身傷害或故意違約時。企業需根據適用法律調整條款設計。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合同指南》責任限制部分。
“累積責任”是一個由“累積”和“責任”組合而成的詞語,其含義需結合兩者的解釋綜合分析:
“累積”的含義
累積指“積累、聚積”()。例如《淮南子》中提到“累積不辍,可成邱阜”,意為持續積累可形成山丘,強調時間或數量上的疊加過程。
“責任”的通常含義
在法律或契約語境中,責任指因義務未履行或行為過失而需承擔的後果,包括賠償、補救等。
“累積責任”的合成詞義
綜合兩者可理解為:因多次事件、行為或義務的疊加而累計形成的責任。常見于以下領域:
補充說明
提到該詞對應的英文為“accumulated liability”,進一步佐證其“累計債務或責任”的含義()。但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領域定義,建議在實際使用中結合上下文,或參考法律、保險專業文獻以确認具體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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