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tutory ganeral meeting
legal
convention; plenary meeting
【法】 congress
found; institute; originate
【法】 set up
big; great; large
【醫】 macro-; magnum; makro-; megalo-
occasion; a moment; assemble; be skilful in; be sure to; meeting; society
【法】 meet
定義:指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強制要求召開的股東大會,通常在公司成立後特定時間内舉行,旨在審議法定事項(如公司章程、董事任命等)。其核心特征是法律強制性,未召開可能導緻公司注冊無效。
英文對照:
權威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審議通過公司章程并選舉董事/監事(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
定義:特指公司或組織成立時舉行的首次正式會議,核心任務是通過組織章程、選舉領導機構,宣告實體正式成立。區别于其他會議的關鍵在于其創始性。
英文對照:
權威來源:
《民法典》第七十九條規定,法人應依法制定章程,創立大會負責審議通過章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維度 | 法定大會(Statutory Meeting) | 創立大會(Inaugural Meeting) |
---|---|---|
性質 | 法律強制要求 | 組織創始程式 |
召開時間 | 公司成立後法定時限内(如1-3個月) | 組織正式成立前或成立當日 |
核心功能 | 合規審議(章程、董事備案等) | 創始決策(通過章程、選舉機構) |
法律後果 | 未召開可緻公司注冊失效 | 未召開則組織未完成設立程式 |
術語應用場景:
資料來源說明:
法律條款釋義參考全國人大官網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術語定義援引《元照英美法詞典》及《布萊克法律詞典》權威詞條。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設立過程中必須召開的法定會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創立大會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特有的程式,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主要職責是審議公司設立相關事項,并決定公司能否正式成立。
與股東大會的區别
創立大會是公司成立前的臨時性會議,而股東大會是公司成立後的權力機構。兩者的組成人員、職權範圍均有差異。
根據《公司法》第90條,創立大會行使以下七項法定職權:
召開條件
通知與出席
若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如超30日期限),認股人可要求返還股款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定大會”并非中國《公司法》中的正式術語,可能被理解為法律強制要求召開的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本身即為法定程式,其召開條件、職權等均由《公司法》明确規定,具有強制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公司法》第89-90條及上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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