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tal hypothesis
law
【醫】 jurisprudence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經】 hypothesis
在法學領域,“假設”(Hypothesis/Presumption)指基于特定事實或法律規則,對未知情況作出的暫時性、推定性的法律認定。其核心在于通過邏輯推理或法定要求,為司法裁判或法律行為提供基礎依據,而非對客觀事實的直接确認。以下從漢英詞典對照及法學應用角度分述:
中文“假設”
法律語境中多譯為“推定”(Presumption)或“假定”(Assumption),指依據已知事實或法律規定,暫時認定某一待證事實成立。例如:“無罪推定”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視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2條)。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律辭典》。
英文對應術語
“A presumption is a rule of law that permits a court to assume a fact is true until it is rebutted.”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根據是否可被反駁,分為兩類:
國際人權公約與各國刑訴法普遍采用,要求控方承擔舉證責任。
如失蹤滿法定年限可推定死亡(《民法典》第46條)。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視為同意(如《民法典》第140條)。
“法律推定減輕了主張推定事實一方的舉證責任,本質是事實認定中的經驗法則。”
來源:王利明《法學方法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8頁)。
“不可推翻的推定實為實體法規則,與程式法中的推定有本質區别。”
來源: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商務印書館中譯本,第32頁)。
注:法律推定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避免濫用導緻事實認定錯誤。司法實踐中,法官需結合基礎事實與反證強度綜合判斷。
法學中的“假設”是一個基礎性概念,在不同場景下具有多重含義和功能,以下從立法、司法和法律論證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解析:
法學方法論中,立法被假定為理性産物,即法律條文之間存在内在邏輯和統一的價值評價體系。例如,民法典的編纂被認為具有“意義脈絡”,即使現實中存在條文矛盾或冗餘,法律適用者仍需通過解釋方法(如體系解釋)來維護這種理性假定。這種假設要求法律體系滿足無矛盾性和無漏洞性,成為法律解釋的指導原則。
法律推理常采用“假設—驗證”模式,例如:
特征 | 假設(Hypothesis) | 假定(Presumption) |
---|---|---|
性質 | 可推翻的暫時性推測 | 不可推翻的基礎性前提 |
典型場景 | 法律論證中的待證事實 | 立法理性、無罪推定等原則 |
作用 | 作為論證起點需後續驗證 | 作為制度基石無需證明 |
假設在法學中具有方法論價值:一方面通過“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胡適)推動法律發展;另一方面維系法律體系穩定性,如通過假設填補法律漏洞。這種雙重性體現了法學作為規範科學與實踐科學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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