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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上的假設英文解釋翻譯、法學上的假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ristal hypothesis

分詞翻譯:

法學的英語翻譯:

law
【醫】 jurisprudence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假設的英語翻譯: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經】 hypothesis

專業解析

在法學領域,“假設”(Hypothesis/Presumption)指基于特定事實或法律規則,對未知情況作出的暫時性、推定性的法律認定。其核心在于通過邏輯推理或法定要求,為司法裁判或法律行為提供基礎依據,而非對客觀事實的直接确認。以下從漢英詞典對照及法學應用角度分述:


一、術語定義與漢英對照

  1. 中文“假設”

    法律語境中多譯為“推定”(Presumption)或“假定”(Assumption),指依據已知事實或法律規定,暫時認定某一待證事實成立。例如:“無罪推定”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視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2條)。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律辭典》。

  2. 英文對應術語

    • Presumption:法律強制性的推定(如婚生子女推定)。

      “A presumption is a rule of law that permits a court to assume a fact is true until it is rebutted.”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Hypothesis:學理上的假設,用于理論構建(如自然法理論的“社會契約”假設)。

二、法學分類與效力

根據是否可被反駁,分為兩類:

  1. 可反駁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 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如“公告送達”後推定當事人知悉(《民事訴訟法》第95條)。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2. 不可反駁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
    • 法律強制認定,如《民法典》第16條對胎兒繼承權的保護。

三、典型應用場景

  1.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國際人權公約與各國刑訴法普遍采用,要求控方承擔舉證責任。

  2. 死亡推定(Presumption of Death)

    如失蹤滿法定年限可推定死亡(《民法典》第46條)。

  3. 意思表示推定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視為同意(如《民法典》第140條)。


四、學術權威界定

“法律推定減輕了主張推定事實一方的舉證責任,本質是事實認定中的經驗法則。”

來源:王利明《法學方法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8頁)。

“不可推翻的推定實為實體法規則,與程式法中的推定有本質區别。”

來源: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商務印書館中譯本,第32頁)。


注:法律推定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避免濫用導緻事實認定錯誤。司法實踐中,法官需結合基礎事實與反證強度綜合判斷。

網絡擴展解釋

法學中的“假設”是一個基礎性概念,在不同場景下具有多重含義和功能,以下從立法、司法和法律論證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解析:

一、立法層面的假設

法學方法論中,立法被假定為理性産物,即法律條文之間存在内在邏輯和統一的價值評價體系。例如,民法典的編纂被認為具有“意義脈絡”,即使現實中存在條文矛盾或冗餘,法律適用者仍需通過解釋方法(如體系解釋)來維護這種理性假定。這種假設要求法律體系滿足無矛盾性和無漏洞性,成為法律解釋的指導原則。

二、司法實踐中的假設

  1. 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程式中“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前應視為無罪”是最典型的假設應用,這種不可推翻的假定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2. 事實推定:在證據不充分時,法官可能基于經驗法則或邏輯規則進行暫時性假設(如過失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推定),需通過後續舉證驗證。

三、法律論證中的假設

法律推理常采用“假設—驗證”模式,例如:

四、假設與假定的區别

特征 假設(Hypothesis) 假定(Presumption)
性質 可推翻的暫時性推測 不可推翻的基礎性前提
典型場景 法律論證中的待證事實 立法理性、無罪推定等原則
作用 作為論證起點需後續驗證 作為制度基石無需證明

五、理論意義

假設在法學中具有方法論價值:一方面通過“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胡適)推動法律發展;另一方面維系法律體系穩定性,如通過假設填補法律漏洞。這種雙重性體現了法學作為規範科學與實踐科學的結合。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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