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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債務人英文解釋翻譯、第三債務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garnishee

相關詞條:

1.factorize  

分詞翻譯:

第的英語翻譯:

【機】 number

三的英語翻譯:

three; several; many
【計】 tri
【化】 trimethano-; trimethoxy
【醫】 tri-

債務人的英語翻譯: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第三債務人”(Third Party Debtor)是一個重要的執行程式概念,指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除申請執行人(債權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債務人)之外,實際持有或控制着被執行人(債務人)財産或負有向被執行人支付款項義務的第三方。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1. 定義與角色定位:

    • 持有債務人財産:第三債務人并非原始債權債務關系的直接當事人,但其實際持有或保管着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産(最常見的是金錢債權,如銀行存款)。
    • 負有支付/交付義務:第三債務人對被執行人負有法律上的支付款項(如工資、租金、貨款)或交付財産的義務。
    • 執行程式的介入者:當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通過向該第三方發出法律文書(如凍結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其直接向法院或債權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義務,從而實現對被執行人財産的執行。
  2. 典型場景:

    • 銀行/金融機構:當被執行人在某銀行有存款時,該銀行即成為第三債務人。法院可凍結并劃撥該存款。
    • 雇主:當被執行人受雇于某單位,該單位(雇主)負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即成為第三債務人。法院可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
    • 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當被執行人對其他人(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如應收賬款)時,該次債務人即為第三債務人。法院可通知該次債務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 保管人/持有人:持有被執行人動産(如倉儲公司保管的貨物)或不動産權利憑證(如房産證保管機構)的第三方。
  3. 法律依據與程式:

    • 該概念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和“對其他財産權的執行”的規定。
    • 法院通常會先向第三債務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凍結裁定,禁止其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轉移財産。
    • 之後可能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第三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内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或對債務提出異議。
  4. 關鍵點

    • 核心特征:非原始當事人 + 持有/控制債務人財産或負有支付義務。
    • 執行對象:執行的是第三債務人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或其所持有的被執行人財産。
    • 法律效果:法院命令直接幹預了第三債務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要求其向執行機關或債權人履行義務。

來源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第三債務人是指在執行程式中,對被執行人(原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其核心含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概念
    第三債務人并非原債權債務關系的直接當事人,而是因與被執行人存在債務關系,需向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第三方。例如,甲欠乙債務,而丙又欠甲債務,若甲未履行對乙的還款義務,丙作為第三債務人可能被法院要求直接向乙履行債務。

  2.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轉移需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可催告債權人确認。
    • 第五百二十二條明确,若債務人未按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執行程式中的角色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四、實務要點

若第三債務人對債務存在争議,需通過訴訟程式解決,法院不得直接強制執行。其法律地位兼具“被動性”和“法定性”,僅在符合條件時承擔代償責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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