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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提單英文解釋翻譯、第三份提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riplicate bill of lading

分詞翻譯:

第的英語翻譯:

【機】 number

三份的英語翻譯:

【化】 triplicate

提單的英語翻譯: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專業解析

第三份提單(Third Original Bill of Lading)詳解

1. 基礎定義與法律效力

提單(Bill of Lading, B/L)是承運人籤發的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物權憑證。全套提單通常包含三份正本(即"全套3/3"),每份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第三份提單"指全套中的最後一份正本提單,編號常标注為"3/3"(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9條;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0條a款)。

2. 實務操作中的關鍵規則

3. 電子提單的替代趨勢

隨着數字化發展,紙質提單逐步被"電子提單"(e-B/L) 取代。其通過區塊鍊平台(如Wave、Bolero)實現單份加密傳輸,消除"第三份提單"的流通風險(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第16條)。

權威參考來源

注:實務中"第三份提單"的效力與第一份無區别,其核心意義在于控制貨權流轉的物理載體完整性,防範貿易風險。

網絡擴展解釋

“第三份提單”可能存在表述誤差。根據國際貿易術語,更準确的表述應為第三者提單(Third Party B/L),也稱為第三方提單。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第三者提單是指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作為托運人的運輸單據。其核心特征為:

  1. 托運人非受益人:提單上的托運人(Shipper)既非出口商(受益人),也非進口商(開證申請人),而是第三方(如運輸代理公司、中間商等)。
  2. 符合國際慣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1條),除非信用證明确禁止,銀行接受此類提單。

二、適用場景

  1. 三角貿易:中間商為隱藏實際供貨方信息,要求提單顯示第三方為托運人。
  2. 進口商特殊要求:進口商出于商業保密或簡化流程目的,要求以自己或第三方作為托運人。
  3. 規避政策限制:某些國家要求提單必須由本國企業作為托運人,出口商需通過第三方完成操作。

三、風險與注意事項

  1. 貨權風險:若提單托運人為進口商(買方),出口商可能失去貨物控制權,需确保收款安全。
  2. 信用證條款:需确認信用證是否允許第三方提單,避免銀行拒付。
  3. 適用對象:建議僅對資信良好的老客戶或高利潤訂單使用此類提單。

四、與其他提單的區别


若您實際需要了解提單的第三聯副本或其他含義,請補充說明以便進一步解答。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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