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ing carrier
contract
【經】 close a bargain; conclude a bargain; settle a bargain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訂約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的核心責任主體,指與托運人或旅客直接籤訂運輸合同并承擔全程運輸義務的法人或組織。該術語在《蒙特利爾公約》第39條中被明确定義為"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托運人訂立受本公約約束的運輸合同的人" 。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訂約承運人需滿足三個核心特征:第一,須具備運輸經營資質,持有中國民航局頒發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二,須以自身名義與托運人締結運輸合同,區别于實際執行運輸的實際承運人;第三,依據《合同法》第288條,負有安全準時送達标的物的主合同義務。
在國際航空運輸領域,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客運合同條件》第5.2款規定,訂約承運人對運輸全程承擔責任,即便将部分航段轉委托給代碼共享夥伴航空公司。這種責任承擔模式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國際航空運輸糾紛典型案例》中得到司法确認。海運業務中,根據《海商法》第60條,訂約承運人需對實際承運人的過失承擔連帶責任。
該術語的英譯"Contracting Carrier"具有嚴格法律内涵,區别于"Actual Carrier"(實際承運人)。美國《聯邦法典》第49編第40102(a)條将其定義為"直接與托運人籤訂航空運輸合同的主體",這一解釋與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08條規定形成國際法域共識。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行業解釋,“訂約承運人”通常指與托運人直接籤訂運輸合同的一方主體,其核心含義如下:
訂約承運人(又稱“契約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是指以自己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貨物或旅客運輸合同,并承擔合同責任的主體。其身份不因是否實際參與運輸而改變,關鍵在于合同關系的建立。
該術語適用于海運、航空、陸運等多種運輸方式,尤其在多式聯運中常見。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海商法》《民法典》相關章節或政府官網發布的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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