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ffice salaries
official business; public affairs
【經】 public affairs
personnel; staff
公務人員(gōngwù rényuán)指依法履行公共職責、服務于國家機關或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法律授權與公共屬性
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被任命或聘用,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團體等機構中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或服務的人員。其職權來源于法律授權,行為代表公權力而非個人意志(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 )。
職責範圍與服務對象
其工作内容涉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政策執行等,直接服務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特定公共職能(如教育、醫療等公共事業機構人員)。區别于私營部門雇員(來源:國務院辦公廳《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
漢英對應與術語辨析
英文通常譯為"public servant" 或"civil servant",強調其公共服務本質及受雇于公共部門的屬性。需注意與更廣義的"government employee"(政府雇員)及特指通過考試錄用的"civil service staff"(公務員)在具體語境中的區别(來源:《牛津英漢漢英詞典》第三版,ISBN 978-7-100-17049-1 )。
公務人員的核心特征為依法履行公職、服務于公共機構、承擔公共責任,其英譯需根據具體制度語境選擇"public servant"或"civil servant"。
公務人員的定義和範圍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指所有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人員,包含:
需同時滿足三個法定條件:
根據中組部規定,公務員具體包括以下8類人員:
概念 | 範圍 |
---|---|
國家工作人員 | 包含公務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刑法範疇)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僅指在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工作的人員(最狹義) |
公務員需通過國家統一考試選拔,承擔政策執行、社會管理等職責,受《公務員法》規範。截至2020年,我國公務員總數約700萬,占公職人員比例不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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