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tracting carrier
contract
【经】 close a bargain; conclude a bargain; settle a bargain
carrier
【经】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责任主体,指与托运人或旅客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全程运输义务的法人或组织。该术语在《蒙特利尔公约》第39条中被明确定义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受本公约约束的运输合同的人" 。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订约承运人需满足三个核心特征:第一,须具备运输经营资质,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须以自身名义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区别于实际执行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第三,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负有安全准时送达标的物的主合同义务。
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客运合同条件》第5.2款规定,订约承运人对运输全程承担责任,即便将部分航段转委托给代码共享伙伴航空公司。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典型案例》中得到司法确认。海运业务中,根据《海商法》第60条,订约承运人需对实际承运人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术语的英译"Contracting Carrier"具有严格法律内涵,区别于"Actual Carrier"(实际承运人)。美国《联邦法典》第49编第40102(a)条将其定义为"直接与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这一解释与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8条规定形成国际法域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定义和行业解释,“订约承运人”通常指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核心含义如下:
订约承运人(又称“契约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并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其身份不因是否实际参与运输而改变,关键在于合同关系的建立。
该术语适用于海运、航空、陆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尤其在多式联运中常见。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海商法》《民法典》相关章节或政府官网发布的解释文件。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