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rter by time; 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簡稱期租合同,是國際航運中一種重要的船舶租賃方式。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務,其詳細含義及核心要素如下:
基本概念
定期租船契約指船舶出租人(Shipowner)在約定期限内,将配備船員和設備的船舶交付承租人(Charterer)使用,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Hire)的合同形式。區别于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期租以時間而非航次為計費基礎 。
關鍵特征
船舶描述(Description of Vessel)
需明确船名、噸位、船速、燃油消耗量等參數。若實際船速低于約定值,承租人可索賠損失(如紐約土産格式合同NYPE條款) 。
租金支付(Hire Payment)
租金按日曆月或30天預付,若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有權撤船(Withdrawal of Vessel)并索賠。
交還船條款(Delivery/Redelivery)
停租條款(Off-Hire Clause)
因機械故障、船員不足等導緻船舶無法作業時,承租人可暫停支付租金(停租),直至船舶恢複可用狀态。
混合合同屬性
兼具運輸服務與財産租賃雙重性質:出租人提供船舶運力,承租人自主安排貨運業務 。
典型風險
國際常用期租合同格式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9條: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内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文獻來源(符合原則):
(注:部分專業文獻鍊接需機構訂閱,建議通過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或HeinOnline檢索原文。)
定期租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是船舶租賃的一種形式,具有以下核心要素和特點:
定期租船契約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承租人在約定期限内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核心在于“定期”租賃,區别于航次租船和光船租賃。
船舶管理權劃分
租金計算方式
租金通常按船舶載重噸和租期計算,而非貨物數量或航次。
雙重合同性質
兼具財産租賃(如交船、收租金)和運輸合同(如保證適航性)特點,但更偏向租賃性質。
使用限制
承租人需按約定用途(如運輸特定貨物類别)和航行區域使用船舶。
以完成一個航次為目标,按日租金率計算費用,兼具期租和航次租船特點。
定期租船中,出租人控制船舶和船員;光船租賃則由承租人配備船員并完全控制船舶。
如需更完整的條款示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海商法》或标準合同範本(如NYPE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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