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戶陪審團英文解釋翻譯、佃戶陪審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omage jury
分詞翻譯:
佃戶的英語翻譯:
renter
【法】 tenant; tenant-farmer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專業解析
佃戶陪審團(Tenant Jury)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
一、術語定義
佃戶陪審團指中世紀英格蘭由佃農(tenant farmers)組成的特殊陪審團制度。其英文對應詞為"tenant jury" 或"jury of tenants",專指由當地土地承租者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決與土地權益相關的糾紛,如土地所有權、租佃權争議等。
核心詞義解析:
- 佃戶(tenant):指租種地主土地的農民,法律上屬于土地保有者(holder),但非所有者。
- 陪審團(jury):源于拉丁語 jurare(宣誓),指經宣誓後依據事實裁決的公民團體。
二、曆史背景與法律功能
佃戶陪審團起源于12世紀英格蘭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是普通法體系形成的關鍵環節。其核心職能包括:
- 土地糾紛裁決:依據地方習慣法,裁定土地繼承、邊界劃分、租約履行等争議(來源:《英國普通法史》)。
- 證據提供者角色:早期陪審團成員因熟悉本地情況,兼具"證人"與"裁判者"雙重身份(來源:《西方陪審制度起源研究》)。
- 限制領主司法權:通過王室法庭介入地方土地訴訟,削弱封建領主對佃戶的司法控制(來源:《中世紀英格蘭法律與社會》)。
三、與現代陪審制度的區别
佃戶陪審團具有鮮明的階級性與地域性:
- 成員特定性:僅限當地佃農參與,排除貴族與無地者。
- 適用範圍窄:集中于土地相關案件,區别于現代刑事/民事普適陪審制。
- 知識依賴:裁決基于陪審員自身對糾紛的認知,而非當庭證據(來源:《比較法律傳統》)。
四、術語的現代延伸與啟示
該制度在當代法律英語中已罕用,但其精神體現在陪審團的地域代表性原則中。理解這一概念需結合曆史語境:"佃戶"反映封建生産關系,"陪審團"則彰顯早期司法民主化嘗試(來源:《英美法詞典》)。
權威參考來源(基于學術文獻與法律史著作):
- Baker, J. H.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ollock, F., & Maitland, F. W.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薛波主編. 《元照英美法詞典》. 北京大學出版社.
- Plucknett, T. F. 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Liberty Fund.
網絡擴展解釋
“佃戶陪審團”是一個曆史術語,特指中古英格蘭莊園法庭中由佃戶組成的陪審團,其職能與莊園管理和習慣法密切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佃戶的定義
佃戶指租種地主土地的農民,需向地主繳納地租或服勞役。例如,在宋代和金朝,佃戶通過租地維持生計,收成需與地主分成(如“佃戶每約田主來監割,打下谷子,兩家平分”)。
二、陪審團的職能
陪審團一般指由公民組成的司法團體,負責案件事實認定和裁決,多見于英美法系。現代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員需符合國籍、年齡等條件,且無犯罪記錄。
三、佃戶陪審團的曆史背景與作用
在中古英格蘭(約13世紀起),莊園法庭的陪審團主要由佃戶組成,職能包括:
- 宣告習慣
作為莊園習慣法的權威解釋者,通過口頭陳述維護傳統規則(因當時缺乏文字記錄)。
- 起訴違規行為
對不履行封建義務(如未繳納地租)或破壞莊園秩序的佃戶提出指控。
- 參與審判
通過集體裁決處理糾紛,一定程度上保障佃戶權益,例如允許佃戶通過購買權利使用陪審團。
四、意義與局限性
- 意義:佃戶陪審團是莊園自治的體現,既維護領主權威,又為佃戶提供了申訴渠道。
- 局限性:陪審團權力仍受領主控制,且職能隨封建制度衰落逐漸弱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莊園法庭的具體運作,可參考原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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