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distress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醫】 deutero-; deuto-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醫】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第二次扣押(dì èr cì kòu yā)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針對同一标的物(如財産、貨物等)實施的第二次強制留置措施。其核心含義強調“重複性”與“程式延續性”,通常因首次扣押未完全實現法律目的(如債務清償、證據保全)而觸發。
英文對應詞:
程式特征:
民事執行程式: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財産進行首次扣押後,若財産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法院可對同一財産或其他財産實施第二次扣押。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6條。
海關監管與行政處罰:
進出口貨物因涉嫌違規被首次扣押後,若調查中發現新的違法事實(如瞞報貨值),海關可啟動第二次扣押。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40條。
“第二次扣押”屬合法程式延續;“重複扣押”可能指無法律依據的多次扣押,涉嫌程式違法。
輪候扣押指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財産依次排隊等待執行,而第二次扣押可由同一債權人發起。
權威參考來源:
"第二次扣押"通常指同一對象因不同案件或同一案件的後續進展被再次采取強制扣留措施。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概念 扣押指執法機關依法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或扣留物品的強制措施。"第二次扣押"特指對象在解除前次扣押後,因新的違法事實或案件需要被再次實施扣押。
主要類型
法律特征
需要說明的是,扣押與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存在區别,主要適用于調查階段。具體適用情形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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