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distress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医】 deutero-; deuto-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医】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经】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第二次扣押(dì èr cì kòu yā)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针对同一标的物(如财产、货物等)实施的第二次强制留置措施。其核心含义强调“重复性”与“程序延续性”,通常因首次扣押未完全实现法律目的(如债务清偿、证据保全)而触发。
英文对应词:
程序特征:
民事执行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首次扣押后,若财产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法院可对同一财产或其他财产实施第二次扣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6条。
海关监管与行政处罚:
进出口货物因涉嫌违规被首次扣押后,若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如瞒报货值),海关可启动第二次扣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0条。
“第二次扣押”属合法程序延续;“重复扣押”可能指无法律依据的多次扣押,涉嫌程序违法。
轮候扣押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依次排队等待执行,而第二次扣押可由同一债权人发起。
权威参考来源:
"第二次扣押"通常指同一对象因不同案件或同一案件的后续进展被再次采取强制扣留措施。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概念 扣押指执法机关依法暂时限制人身自由或扣留物品的强制措施。"第二次扣押"特指对象在解除前次扣押后,因新的违法事实或案件需要被再次实施扣押。
主要类型
法律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扣押与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存在区别,主要适用于调查阶段。具体适用情形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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