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nded interest
land; landed property; real estate; tenement
【經】 landed estate; landed property; tenement
benefit; interest; profit; behalf; increase
【計】 interests
【經】 avail; benefit; gains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地産利益”(dìchǎn lìyì)指因擁有、使用或處置不動産(土地及其附着物)而産生的法定權益與經濟收益。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權益本質
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等衍生的法律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包括占有、收益、處分等權能。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estate interest”為“對土地享有的物權性權益”。
經濟價值體現
表現為租金收入、資産增值收益、開發利潤等直接經濟利益,以及抵押融資、稅收優惠等間接收益。
來源:《土地經濟學》指出地産利益包含“資本化收益與未來現金流預期”。
類型 | 英文對應 | 特征 |
---|---|---|
所有權利益 | Ownership Interest | 完整物權,含永久處置權與增值收益 |
租賃hold利益 | Leasehold Interest | 承租人基于租約享有的占有與使用權 |
地役權利益 | Easement Interest | 非占有性用益權(如通行權、采光權) |
開發利益 | Development Interest | 通過規劃變更或建設獲取的增值潛力 |
法律框架
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明确不動産用益物權(第323條),英美法系以“Fee Simple”“Life Estate”等界定權益層級。
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釋義文本。
經濟學術界定
國際評估準則(IVS)将地産利益定義為“土地權益資本化形成的經濟價值流”。
來源:IVS 2022版《國際評估準則》第220章。
$ text{NEI} = text{Gross Income} - text{Operating Expenses} $
)。注:以上法律術語定義及分類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Property Rights”條目,經濟模型引自Urban Land Institute研究報告。
“地産利益”指基于土地或房地産所有權及相關權益所獲得的經濟收益、權利優勢或其他潛在好處。以下是詳細解釋:
地産
指具有明确權屬關系的土地及附着物,包含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其核心特征是具備財産屬性,可進行交易、租賃或抵押。
利益
指通過持有或使用某物産生的益處,包括直接經濟收益(如租金)、增值潛力(如房價上漲)以及非貨币化優勢(如使用權擴展)。
所有權收益
使用權收益
附加權益
權利限制
如存在抵押權、地役權或司法查封時,利益實現可能受限。
政策約束
城市規劃對用途、容積率等限制直接影響開發收益空間。
市場風險
行業波動可能導緻租金下降或資産貶值(參考部分描述,但需注意該來源權威性較低)。
地産利益強調權屬關系帶來的財産性收益,而單純的土地不具備這種法律意義上的收益權(補充說明)。
建議:實際操作中需結合産權登記文件、地方政策及市場評估綜合判斷具體地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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