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笞刑是中國古代及部分現代司法體系中存在的傳統刑罰,指用竹闆、荊條等器具抽打犯人臀部或背部的肉刑。英文對應術語為"caning"或"flogging",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corporal punishment involving beating with a stick or whip"(使用棍棒或鞭子進行體罰)。該刑罰最早見于《周禮》,漢代正式列入五刑體系,至唐代形成标準化制度,《唐律疏議》記載笞刑分五等,自笞十至笞五十,執行時需用法定規格的笞杖。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至今保留類似刑罰,其《刑事法典》第325章規定司法鞭刑適用于特定犯罪行為。
現代法律研究中,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制史》指出笞刑具有"恥辱刑"和"體罰刑"雙重屬性,既通過公開行刑達到震懾效果,又以物理疼痛作為懲戒手段。哈佛大學《東亞法研究》期刊的案例分析顯示,明代《大明律》中約37%的罪名可適用笞刑,主要針對輕微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世界人權組織報告強調,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已将笞刑列為應廢止的體罰形式,目前全球僅16個國家法律體系仍保留類似刑罰。
笞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五刑”中最輕的體罰形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析:
笞刑(chī xíng)是以竹闆或荊條抽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罰,主要用于懲治輕微犯罪。作為古代司法制度的輕刑,其名稱來源于刑具材質(竹稱“笞”,荊條稱“棰”),最早可追溯至戰國時期。
朝代 | 受刑部位 | 依據來源 |
---|---|---|
漢景帝 | 臀部 | |
隋唐 | 背、臀、腿 | |
宋代 | 脊杖(背)、臀杖(臀) | |
元明清 | 臀部 |
笞刑在清末法律改革中逐漸廢除,但英國殖民地時期(如香港)仍沿用至1990年,其間存在公開行刑和監獄懲戒的使用。現代法律體系已普遍廢除此類體罰。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唐律疏議》《大明律》等古籍,或參考、等來源的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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