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feoffment
land; landed property; real estate; tenement
【經】 landed estate; landed property; tenement
grant
【經】 award
地産的授與(Grant of Land)在英美法體系中特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不動産權益正式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 須以書面契據(deed)形式完成;(2) 涉及自由保有地産權(freehold estate)的完全轉讓;(3) 需符合《反欺詐法》(Statute of Frauds)的形式要求。
從法律性質分析,授與行為構成物權變動中的原始取得方式。根據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52條規定,土地權益轉讓必須采用籤字蠟封契據。美國《統一土地交易法》§3-302則強調,有效授與需明确标注"grant"術語并滿足公證要求。
典型授與形式包括:
曆史淵源可追溯至中世紀英國保有制度(tenure system),《格蘭維爾法學教本》(1187)首次系統闡述土地授與規則。現代實踐中,授與契據須載明四要件:讓與人(grantor)、受讓人(grantee)、準确地塊描述、轉讓意圖明确聲明(habendum clause)。
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大陸法系的不動産物權登記制度存在本質差異,前者側重形式契據的創設功能,後者強調登記簿的公信效力。美國法學會《財産法重述(第三版)》§2.1注釋特别指出,授與行為構成英美財産法體系的權利根源性事件。
“地産的授與”這一表述需從“地産”和“授與”兩個詞分别理解,再結合其法律含義進行綜合解釋:
地産
指土地及其相關權益,包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附着于土地的不動産(如房屋)。根據法律定義,地産可以是私有或公有,需通過合法權屬證明明确歸屬。
授與
即“授予”,指主動将權利、財産等無償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在房地産領域,通常表現為贈與或授權使用。
房地産贈與
授權使用
如委托他人管理或處置地産(如提到的房産授權),屬于權利行使範疇,不涉及所有權轉移。
“地産的授與”是以合法形式将土地或房産權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避免因程式瑕疵或稅務問題導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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