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emy property
enemy; fight; foe; oppose
give birth to; lay; produce
【醫】 toco-; toko-
“敵産”是漢語中具有特殊法律與政治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敵方或敵對勢力所屬的財産”。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6)的釋義,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enemy property”或“hostile assets”,特指在戰争狀态、軍事沖突或國際制裁背景下被認定的敵方控制資産。
從法律實踐角度,《牛津法律大辭典》(Oxford Companion to Law)将該概念細化為三類:戰時繳獲的軍事物資、受制裁國家實體持有的海外資産、以及經司法程式認定的危害國家安全資産。值得注意的是,該術語在二戰後期的《波茨坦公告》國際文書中被正式定義為“軸心國在海外持有的所有政府及私人財産”。
詞彙演變方面,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指出,“敵産”在當代語用中已延伸至非軍事領域,包括反恐行動中凍結的恐怖組織資金、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實施的資産凍結措施等。該詞在翻譯時需注意語境差異,如國際法文件多采用“property of an adverse party”的精準表述。
權威來源參考:
1.《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2.《牛津法律大辭典》牛津大學出版社
3.《新時代漢英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敵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指敵對勢力所占有的財産或産業。這裡的“敵對勢力”包括敵對國家、軍隊、政治團體或個人。該詞帶有貶義色彩,強調財産來源的非法性或敵對屬性。
由“敵”(敵對勢力)和“産”(財産/産業)組合而成,屬于偏正結構名詞。
郭沫若在《洪波曲》中記載:“政治部遷移到了漢口江漢關碼頭附近的敵産三井洋行”,此處的“敵産”即指日軍企業資産。
需注意該詞具有時代特征,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法律文書中。如需更詳細法律定義,建議查閱《國際法》相關條款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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