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uardian ad litem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訴訟監護人是法律程式中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其英文對應術語為"guardian ad litem"(拉丁語,意為"訴訟中的監護人")或"litigation guardian"。該制度在中英法律體系中存在以下核心差異與共性:
主體適用範圍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訴訟監護人適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英美法系的"guardian ad litem"除上述群體外,還包含特殊受害者等弱勢群體(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7(c))。
職責權限 訴訟監護人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美國司法部明确要求監護人須獨立調查案情,提交書面報告,并就兒童最大利益向法庭提出建議。
任免程式 中國采用法定代理人優先原則,無適格者由居委會/單位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41條則規定法院必須為涉訴兒童指定訴訟監護人,該制度被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列為兒童司法保護典範。
法律後果承擔 訴訟監護人行為後果由被監護人承擔(中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加拿大安大略省《兒童法律改革法案》特别規定監護人需就重大決策事項獲得法庭預先批準,确保責任明晰。
該制度體現了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一,國際比較法學研究會2023年度報告顯示,全球87個司法管轄區已建立類似機制,其中63%将"兒童獨立代表人"制度納入家事訴訟強制程式。
“訴訟監護人”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術語,而是對監護人在訴訟程式中法定代理人身份的實踐性表述。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監護人在訴訟中通常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現。根據《民法典》規定,當被監護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涉及訴訟時,監護人自動取得法定代理人資格,無需額外授權。這種身份的特殊性體現在:
訴訟期間監護人需履行以下核心義務: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表述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對監護人訴訟代理職能的通俗化表達。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書通常直接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規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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