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of indemni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賠償損失的合同"指約定一方違約時需向另一方承擔經濟損失補償責任的協議,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中文術語
賠償損失的合同
指合同中明确約定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的條款。此為《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的法定賠償責任在合同中的具體化。
英文對應術語
Contract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國際商法實踐中常表述為:
"A contractual clause stipulating that the breaching party shall indemnify the non-breaching party for actual losses incurred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
補償性而非懲罰性
賠償範圍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
(依據:《民法典》第584條;英國《合同法》Hadley v Baxendale案原則)
構成要件
要件 | 法律依據 |
---|---|
存在有效合同關系 | 《民法典》第502條 |
違約行為客觀發生 | 《民法典》第577條 |
損失與違約因果關系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3號 |
損失計算方式
合同中可約定具體賠償計算方法,例如:
損失賠償額 = 直接損失 + 合同履行後可獲得利益
(注:需符合《民法典》第585條"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時可預見損失"的限制)
與違約金條款的區别
賠償損失條款 | 違約金條款 |
---|---|
需證明實際損失存在 | 無需證明實際損失 |
金額事後計算 | 金額事先約定 |
適用法定賠償規則 | 可約定懲罰性賠償 |
中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國際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4條: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 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學術釋義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第3章:
"賠償損失的本質是填補守約方因違約所生的財産不利狀态。"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中文 | 英文 |
---|---|
賠償損失的合同 | Contract for Loss Compensation |
實際損失 | Actual Damages |
可預見損失 | Foreseeable Damages |
違約方 | Breaching Party |
因果關系 | Causation |
“賠償損失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當一方因違約或特定行為導緻另一方遭受損失時,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協議。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指違約方因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需以金錢或其他方式彌補對方實際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範圍。
賠償損失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如需具體合同範本,可參考權威法律平台(如律圖、華律網)或《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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