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ttoo the face of a criminal and exile him
"刺配"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複合刑罰制度,由面部刺字(墨刑)和流放邊地(配刑)兩部分構成,英語可譯為"tattooed exile"或"branding and exile"。該刑罰始見于五代時期,宋元時期臻于完善,《宋史·刑法志》記載其適用于"強盜、竊盜及重罪者",具有恥辱刑與流刑的雙重懲戒性質。
從刑罰執行程式分析,刺配包含三個法定步驟:首先用特定工具在犯人面部刺明犯罪事由及發配地點,如《水浒傳》第八回描述林沖被刺"配滄州"字樣;繼而施以杖刑;最終由解差押送流徙指定戍所。面部刺青使用特殊藥墨确保終身不褪,形成永久性身份标識,這種身體标記制度可追溯至商周時期的"黥刑"演變。
該制度反映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家思想,通過視覺威懾強化社會控制。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南宋時期刺配刑細分十四等,按罪行輕重決定刺字位置(額角或臉頰)及流放裡程(從二千裡至三千裡不等)。至明代發展為充軍制度,清朝雍正年間廢止面部刺字,改為其他标識方式。
現代法史研究顯示,刺配制度對東亞諸國産生深遠影響。日本平安時代的"入墨刑"與朝鮮高麗王朝的"黥配法",均在立法技術上參照了中國刺配制度的設計原理,形成獨特的恥辱刑文化圈。哈佛大學《東亞法律文化比較研究》(2022)指出,這種身體标記制度實質是古代身份社會控制技術的典型體現。
刺配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複合刑罰制度,結合了刺字、杖刑和流放三種刑罰形式。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刺配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刑罰在《宋史》《元典章》等史籍及宋元話本中均有詳述,現代研究認為文學作品描述與曆史法律文獻高度吻合。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朝代的適用差異,可查閱《宋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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