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
代位繼承(Inheritance by Subrogation)是指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法定繼承制度。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明确規定,旨在保障繼承鍊條的延續性。
從法律要件分析,代位繼承需滿足三個條件:
相較于普通繼承,代位繼承具有特殊限制: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隻能繼承被代位人應得的遺産份額。例如,若被繼承人留有100萬元遺産,其子(被代位人)已故,孫子女三人作為代位繼承人,隻能共同繼承其父應得的法定份額(如與其他繼承人按法定比例分配)。
該制度與轉繼承(Successive Inheritance)存在本質區别:代位繼承涉及繼承權轉移,而轉繼承是遺産分割前的二次繼承。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Representation",但適用條件更為寬泛,可延伸至旁系血親。
權威法律依據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原文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079b36d78d4d5f.shtml],具體條款詳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司法實踐案例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相關判例[官網:https://wenshu.court.gov.cn]。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制度,指當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相應遺産份額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例如:甲(祖父)去世時,其子乙已先死亡,則乙的子女丙可代位繼承本應由乙繼承的遺産份額。若甲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可繼承全部遺産。
代位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前,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在遺産分割前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直接繼承其應得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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