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rogation
【法】 subro; surrogate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代位行使是民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債權人依法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在英美法系中對應"subrogation"概念,但存在體系差異:大陸法系代位權主要服務于債權保全功能,而普通法系的subrogation更多適用于保險追償領域。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替代他人行使權利或主張請求權"的法律程式。
代位行使的構成要件包括:1) 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2)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3) 該行為已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4) 代位标的需為非專屬性財産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強調,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且不得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
在跨境法律實踐中,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9條也規定了類似的代位權制度,體現該制度在現代商事法律體系中的普適性價值。
代位行使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是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式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以保障自身債權實現。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代位行使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6條和第535條,適用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且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債權人勝訴後,次債務人需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需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財産。
提示:如需了解代位權訴訟的具體程式或案例,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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