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rogation
【法】 subro; surrogate
exercise; perform
【经】 exercise
代位行使是民法中债权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债权人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在英美法系中对应"subrogation"概念,但存在体系差异:大陆法系代位权主要服务于债权保全功能,而普通法系的subrogation更多适用于保险追偿领域。权威法律辞典《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替代他人行使权利或主张请求权"的法律程序。
代位行使的构成要件包括:1) 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 该行为已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4) 代位标的需为非专属性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在跨境法律实践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9条也规定了类似的代位权制度,体现该制度在现代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普适性价值。
代位行使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是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代位行使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6条和第535条,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需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财产。
提示:如需了解代位权诉讼的具体程序或案例,可进一步查阅《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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