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raffer; scrivener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電】 generation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代書人(dài shū rén)在漢語中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術語,主要指古代或特定場景下代替他人書寫法律文書、訴狀或契約的專業人員。其核心職能是運用法律知識和文書技巧,為不識字或不熟悉法律程式的當事人提供書面代理服務。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含義:
代書人起源于中國古代司法體系,常見于縣衙周邊,為百姓代寫訴狀、契約等文書。其角色類似現代的法律文書助理或公證員的前身,需熟悉律法格式與術語。例如《大清律例》中規定代寫訴狀需加蓋代書人專用戳記以示責任 。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代書人”的對應譯法包括:
強調其專業書寫法律文書的職能(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側重代寫訴狀的功能(參考《中華漢英大詞典》)。
在部分語境中指早期履行公證職能的代書人(《中國法制史》英文版)。
當代法律體系中,“代書人”職能已分化為:
需注意與以下概念區分:
“代書人”的含義可分為法律場景和傳統文化場景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定義
代書人指在立遺囑人因身體原因(如無書寫能力)無法自行書寫時,根據其真實意願代為起草遺囑的自然人。代書遺囑需符合《民法典》規定,要求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可擔任代書人。
資格要求
曆史職能
古代指以代寫書信、訴狀、詩文等為職業的人,常見于州縣衙門或民間,如《儒林外史》中提到的“代寫呈狀者”。
現代延伸
廣義上可涵蓋代寫文書服務,如代寫論文、申請書等,但此類行為需注意法律和學術規範邊界。
成語“代書闆”比喻代替他人傳達意見或行事的行為,源于古代用木闆代寫書信的習俗。
如需進一步了解代書遺囑的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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