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内管轄事項英文解釋翻譯、國内管轄事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tters of domestic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國内的英語翻譯:
【法】 inland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事項的英語翻譯:
item; matter; proceeding
【法】 circumstances
專業解析
一、中文術語解析
國内管轄事項指一國主權範圍内不受外部幹涉的專屬管理事務,涵蓋立法、行政及司法領域。根據國際法原則,此類事項通常包括:
- 内政決策:如稅收政策、教育體系、公共衛生管理等;
- 司法裁判:國内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及法律適用;
- 資源管理:領土内自然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核心特征:排除他國或國際組織幹預(《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
二、英文對應概念:Domestic Jurisdiction
英文法律文獻中譯為"Domestic Jurisdiction" 或"Matters Essentially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States",其權威定義包含:
- 主權排他性:國家對其内政的絕對控制權(《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
- 國際法例外:除非涉及條約義務或強制國際規範(如反人類罪),否則不受國際機構審查。
三、法律實踐中的界定标準
根據國際法院(ICJ)判例及學界共識,判斷标準包括:
- 事項性質:是否直接影響國家内部秩序(如國籍法制定);
- 國際約定:若國家通過條約自願讓渡部分管轄權(如人權公約),則可能轉化為國際事項;
- 強行法約束:涉及種族滅絕、酷刑等國際罪行時,管轄權自動失效。
四、典型排除範圍(非國内管轄事項)
以下情形不屬國内管轄範疇:
- 跨境環境污染
- 國際恐怖主義活動
- 公海航行自由争端
- 外交庇護權争議
- 戰争罪行的追責
權威參考來源
-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UN Charter Article 2(7))
- Brownlie, I.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UP, 8th ed.), pp. 289-291
- ICJ案例: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1986), Jurisdiction Judgment, para. 263
術語法律依據
$$
text{《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
text{"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内管轄之事件"}
$$
網絡擴展解釋
“國内管轄事項”是法律術語,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管轄的情形。其核心含義和具體範圍如下:
一、基本定義
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權限劃分,包括級别管轄(上下級法院分工)和地域管轄(同級法院分工)。國内管轄事項特指我國法院對境内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的範圍。
二、專屬管轄範圍(核心内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3類案件屬于國内專屬管轄事項:
- 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房屋産權争議、土地承包糾紛)
- 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貨物裝卸事故、碼頭設施損壞索賠)
- 遺産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産所在地法院管轄(以遺産價值大小為判斷标準)
三、補充說明
其他管轄類型作為對比:
- 級别管轄:基層法院管轄普通案件,中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等
- 協議管轄:合同雙方可書面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繫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需要特别注意: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改變管轄法院,其他法院也無權受理此類案件。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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