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raffer; scrivener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电】 generation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代书人(dài shū rén)在汉语中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术语,主要指古代或特定场景下代替他人书写法律文书、诉状或契约的专业人员。其核心职能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文书技巧,为不识字或不熟悉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提供书面代理服务。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详细解析其含义:
代书人起源于中国古代司法体系,常见于县衙周边,为百姓代写诉状、契约等文书。其角色类似现代的法律文书助理或公证员的前身,需熟悉律法格式与术语。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代写诉状需加盖代书人专用戳记以示责任 。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代书人”的对应译法包括:
强调其专业书写法律文书的职能(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
侧重代写诉状的功能(参考《中华汉英大词典》)。
在部分语境中指早期履行公证职能的代书人(《中国法制史》英文版)。
当代法律体系中,“代书人”职能已分化为:
需注意与以下概念区分:
“代书人”的含义可分为法律场景和传统文化场景两类,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定义
代书人指在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如无书写能力)无法自行书写时,根据其真实意愿代为起草遗嘱的自然人。代书遗嘱需符合《民法典》规定,要求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可担任代书人。
资格要求
历史职能
古代指以代写书信、诉状、诗文等为职业的人,常见于州县衙门或民间,如《儒林外史》中提到的“代写呈状者”。
现代延伸
广义上可涵盖代写文书服务,如代写论文、申请书等,但此类行为需注意法律和学术规范边界。
成语“代书板”比喻代替他人传达意见或行事的行为,源于古代用木板代写书信的习俗。
如需进一步了解代书遗嘱的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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