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英文解釋翻譯、打官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engage in a lawsuit; go to court
【法】 engage in a lawsuit; go to law
相關詞條:
1.Sue 2.beatsuit
例句:
- 我必須承認我很不願意同他打官司。
I must admit I am rather unwilling to go to law against him.
- 海倫終于與她那個托病開小差的丈夫打官司要求離婚,不過我覺得,她這樣做更多的是悲哀而不是憤恨。
Helen has finally sued her malingering husband for divorce, but I think she did it more in sorrow than in anger.
- 除非馬上還清欠款,否則我和你打官司。
I'll take you to court unless you pay up immediately.
分詞翻譯:
打的英語翻譯:
beat; hit; strike; smack; smite; spank; thrash; wipe; dozen
【機】 tie
官司的英語翻譯:
lawsuit
專業解析
"打官司"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詳解
"打官司"是一個中文口語化表達,指當事人因民事、刑事或行政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裁決或解決争議的整個過程。其核心含義是進行訴訟活動。
一、 核心英文對應詞:
- To engage in a lawsuit / litigation: 這是最直接、最正式的對應翻譯,強調參與訴訟程式的行為本身。
- To go to court / to take someone to court: 這是更口語化的表達,指将糾紛提交法院解決或起訴某人。
- To sue (someone): 特指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某人),要求法律救濟(如賠償)。
- To litigate (a case/dispute): 強調就某個具體案件或争議進行訴訟,較為正式。
二、 詳細釋義與場景:
- 行為本質: "打官司"指當事人(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式,通過起訴、應訴、舉證、辯論、上訴等環節,解決彼此間權利義務争議或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其英文核心在于participating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resolve a legal conflict。
- 類型區分:
- 民事官司 (Civil lawsuit/litigation): 解決平等主體間的財産、人身關系糾紛(如合同、侵權、婚姻家庭)。常用to file a civil lawsuit / to sue for damages (e.g., breach of contract)。
- 刑事官司 (Criminal lawsuit/prosecution): 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當事人角度常用to face criminal charges / to be prosecuted,檢察院角度是to prosecute (someone)。
- 行政官司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公民/組織不服行政行為起訴行政機關。常用to bring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 to sue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 過程強調: "打"字突出了訴訟過程的對抗性、持續性和耗費精力財力的特點。英文表達常隱含此意,如to be involved in a (protracted) legal battle/dispute。
三、 關鍵要點
- 核心概念: 進行訴訟活動 (To engage in litigation)。
- 主要動作: 起訴 (To sue / To file a lawsuit)、應訴 (To defend a lawsuit)。
- 核心場所: 法院 (Court)。
- 目的: 解決法律争議、尋求司法救濟 (To resolve a legal dispute / To seek judicial remedy)。
- 特點: 程式性、對抗性、成本較高。
權威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對"官司"及"打官司"的釋義基礎。
- 元照英美法詞典 - 對"lawsuit", "litigation", "sue"等術語的精準法律定義和用法。
- Black's Law Dictionary (線上版或權威印刷版) - 國際公認的權威法律術語詞典,提供"litigation"等詞的詳細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打官司”是民間對訴訟活動的通俗稱呼,指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或争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打官司”即法律術語中的“訴訟”,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當事人等依照法律程式,為解決刑事責任、權利義務糾紛等進行的活動。其核心特征為:
- 法院主導:必須由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主持,其他機構(如調解組織)的調解不屬于訴訟。
- 多方參與:包括原告、被告、司法機關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如律師、證人等)。
二、主要類型
根據案件性質,可分為三類:
- 民事訴訟(民告民):解決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如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等。
- 行政訴訟(民告官):公民/組織對政府行政行為有異議時提起訴訟,例如對行政處罰不服。
- 刑事訴訟(官告民):針對涉嫌犯罪的行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裁決刑事責任。
三、舉證責任規則
在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有特殊規定:
- 被告舉證的情形:如環境污染、專利侵權、高空墜物緻害等案件中,被告需自證無過錯。
- 原告免證的情形:包括對方承認的事實、自然規律、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等。
四、社會意義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争議,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能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例如,行政訴訟可審查政府行為合法性,防止公權力濫用。
“打官司”的本質是法律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強調程式正義與實體權益保護。對于普通民衆,了解訴訟類型及規則有助于更理性地運用法律武器。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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