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lateral mistake
home remedy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在漢英法律術語詞典中,"單方錯誤"對應的英文表述為"unilateral mistake",指合同籤訂過程中僅一方當事人因事實認知偏差或法律誤解導緻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該概念在英美合同法體系中具有明确界定:當錯誤方能夠證明其誤解屬于重大事實錯誤,且相對方已知或應知該錯誤卻未予糾正時,法院可裁定合同無效或允許撤銷。
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3條指出,單方錯誤須滿足三個核心要件:①錯誤涉及合同基礎條款;②錯誤将導緻履行顯失公平;③相對方未承擔糾正義務或存在不當得利行為。典型判例參見1878年Sherwood v. Walker案,密歇根最高法院認定買賣雙方對奶牛是否具備生育能力的認知差異構成可撤銷合同的單方錯誤。
與"雙方錯誤"(mutual mistake)的本質區别在于:單方錯誤中僅有一方存在認知缺陷,另一方需具備利用錯誤獲利的惡意或重大過失,才能觸發法律救濟機制。現代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要求主張方提供書面證據或客觀行為證據,以證明錯誤存在的即時性與顯著性。
根據法律領域的定義,,"單方錯誤"指在合同或法律行為中,僅一方當事人對意思表示内容或交易要素存在認知偏差,而另一方對此知情或應知情的情況。以下是具體解析:
錯誤主體
僅一方當事人對交易内容産生誤解,例如對标的物性質(如真迹/赝品)、數量、質量或履行可能性的錯誤認知。
對方知情狀态
若另一方明知或應知錯誤存在卻未糾正,則構成單方錯誤的法律要件。例如賣家明知買家誤認赝品為真迹仍出售。
不同法律體系對單方錯誤的處理存在差異:
提到:A欲購B收藏的“名畫”,誤以為真迹而購買,實際為赝品。若B知曉A的誤解仍交易,則屬于單方錯誤,A可主張撤銷合同。
類型 | 錯誤主體 | 法律處理 |
---|---|---|
單方錯誤 | 僅一方誤解 | 有條件撤銷(對方知情時) |
雙方錯誤 | 雙方對同一事項均誤解 | 通常可撤銷或認定合同無效 |
(對比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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