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liminary proof
fringe; introduction; principium
【法】 opening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初步證據"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ima facie evidence,其核心含義如下:
"初步證據"指在表面上足以證明某項事實成立,且該事實成立後能支持特定法律主張或權利成立的證據。除非該證據被更有力的相反證據推翻,否則其證明力足以推進法律程式或形成臨時性結論。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初步證據無需其他佐證即可初步推定事實存在(如合同籤署可初步推定合意成立)。
該證據效力非終局性,對方可通過反證推翻(如證明合同存在欺詐)。
在訴訟中,原告提供初步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如歧視訴訟中原告證明差别待遇後,被告需證明無歧視動機)。
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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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證據 | Preliminary Evidence | Prima Facie Evidence |
需注意:英文中"preliminary evidence"僅指調查初期證據,不具法律推定效力,而"prima facie evidence"是嚴格法律概念。
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10th ed.)
初步證據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在不同法系和司法實踐中具有差異性内涵,主要應用場景包括訴訟程式及特定法律條文(如《民用航空法》)。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英美法系中的内涵
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源于英美法系,是一種法定證據規則,其核心作用是轉移證明責任。例如在《民用航空法》中,當一方提供初步證據後,舉證責任将轉移至對方,若對方無法有效反駁,則需承擔不利後果。
大陸法系的疏明規則關聯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初步證據與大陸法系的疏明規則(即當事人需履行提供證據的提示責任)類似。例如《民訴解釋》第284條要求當事人提供初步證據以啟動特定程式(如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此時初步證據的作用是提示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而非直接轉移證明責任。
争議與局限性
現行法律對初步證據的内涵存在沖突,例如《民用航空法》中的初步證據規則適用範圍狹窄,且與大陸法系非成文證據體系不兼容,因此學界建議中國應通過疏明規則進一步明确其證明對象、責任分配及證明标準。
作用與意義
初步證據通過降低舉證門檻,平衡訴訟效率與公平性,尤其在程式性事項或緊急救濟中(如保全措施)具有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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