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em a beques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撤銷遺贈(Revocation of Legacy)指遺囑人在立遺囑後,通過法定程式取消或變更先前對受遺贈人財産分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通過三種形式行使撤銷權:
該權利受《民法典》繼承編保護,行使期限為遺囑人生前,自遺囑人死亡時遺贈關系正式生效。需注意遺贈撤銷與遺囑撤回存在區别:前者特指對特定受贈人權益的取消,後者涉及整個遺囑效力的終止。司法實踐中,撤銷行為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形式要件,避免産生繼承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務解釋,撤銷遺贈是指遺囑人在生前通過法定方式取消或修改其遺贈遺囑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撤銷方式及效力等方面綜合說明:
遺贈是遺囑人通過遺囑将個人財産贈予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撤銷遺贈屬于遺囑人對其遺囑處分權的行使,體現《民法典》賦予的遺囑自由原則。
撤銷遺贈是遺囑人依法行使的法定權利,需通過書面、行為或公證等法定形式實現。建議涉及重大財産處置時咨詢專業律師,确保程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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