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em a bequest
【计】 backout; stripping
【经】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撤销遗赠(Revocation of Legacy)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通过法定程序取消或变更先前对受遗赠人财产分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通过三种形式行使撤销权:
该权利受《民法典》继承编保护,行使期限为遗嘱人生前,自遗嘱人死亡时遗赠关系正式生效。需注意遗赠撤销与遗嘱撤回存在区别:前者特指对特定受赠人权益的取消,后者涉及整个遗嘱效力的终止。司法实践中,撤销行为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避免产生继承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解释,撤销遗赠是指遗嘱人在生前通过法定方式取消或修改其遗赠遗嘱的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撤销方式及效力等方面综合说明:
遗赠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撤销遗赠属于遗嘱人对其遗嘱处分权的行使,体现《民法典》赋予的遗嘱自由原则。
撤销遗赠是遗嘱人依法行使的法定权利,需通过书面、行为或公证等法定形式实现。建议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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