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er to show cause
state; present; 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on; mention; statement
【醫】 statement
【經】 represention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陳述理由令"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短語"Show Cause Order"。其核心含義如下:
"陳述理由令"指法院或行政機關籤發的正式命令,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機構書面說明(即"陳述理由")為何不應采取某項不利于其的法律行動(如駁回起訴、撤銷執照、判處藐視法庭罪等)。該命令的本質是賦予當事人申辯機會的程式性文件。
英文釋義對照
根據英美法系慣例,"Show Cause Order" 直譯為"要求展示理由的命令",即:
A court order requiring a party to appear and convince the court why a particular action should not be taken.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收到此令的一方必須按期提交書面答辯,否則可能面臨默認判決或不利後果。
命令通常伴隨臨時性措施(如暫停執行某項決定),直至當事人完成理由陳述且法庭作出最終裁決。
保障被指控方享有"正當程式權利"(Due Process),避免單方裁決造成的程式不公。
定義:"陳述理由令"對應"show cause order",指法院要求當事人說明不應采取特定法律行動的理由之命令。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釋義:該術語強調程式性抗辯權,當事人須證明"不存在采取不利行動的依據"。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
中文成分 | 對應英文 | 法律功能 |
---|---|---|
陳述 | Show/Demonstrate | 提供證據及法律論證 |
理由 | Cause/Reason | 反駁指控的實質性依據 |
令 | Order | 具有強制效力的司法文書 |
"陳述理由令"(Show Cause Order)是體現程式正義的關鍵法律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強制答辯程式平衡裁量權與當事人申辯權。如需具體案例參考,可查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彙編》或美國聯邦法院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
“陳述理由令”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法庭指令,要求當事人出庭并明确闡述反對某項提議或決定的依據。以下為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功能 該指令由法官下達,旨在要求特定方在法庭上以條理清晰的方式陳述反駁理由。例如在子女監護權案件中,若一方申請單獨監護權,法官可向另一方發出此令,要求其說明反對理由。這一程式确保雙方均有平等機會主張權利,同時明确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程式特點
與普通陳述的差異 雖然基礎詞義指“有條理的叙述”(如、4、8所述),但在法律語境中,“陳述理由令”特指具有強制效力的程式性指令,與日常交流或學術陳述存在本質區别。
執行意義 該機制通過規範化的舉證流程,既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又提升司法效率,避免無依據的主張幹擾審判進程。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適用細節,建議查閱法院發布的訴訟指南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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