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rietate probanda
【法】 investigate and ascertain
【經】 distraint
owner
【經】 owner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在漢英法律術語解釋中,"查清扣押財物的物主的命令"可拆解為三個核心要素:
扣押財物(Seized Property) 指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在調查過程中依法暫時控制的涉案物品。該術語對應英文"seized assets"或"confiscated property",特指經法定程式限制流通的財物。
物主确認(Ownership Verificatio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要求執法機關在扣押後30日内完成所有權調查程式。英文表述為"ascertaining the lawful owner",包含産權證明審查、交易記錄追溯等法定程式。
司法命令(Judicial Directive) 該命令屬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45條規定的強制措施文書,英文作"court order for ownership clarification",具有要求相關方配合調查的強制效力。
該複合術語完整對應英文法律表述"Judicial Order for Ascertaining Ownership of Seized Assets",其法律效力源自《行政強制法》第22-24條确立的財産權保護原則,旨在平衡執法需要與物權保護的雙重目标。
“查清扣押財物的物主的命令”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構成可拆解如下:
指司法機關或執法部門在扣押財産後,要求進一步調查并确認被扣押財物合法所有者的正式指令。該命令旨在确保扣押程式的合法性,避免因權屬不明導緻糾紛。
保障公民財産權,防止錯誤扣押,同時維護執法權威性。若物主身份長期無法查明,可能涉及公告程式或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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