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itting in banc
collectivity; ensemble; entireness; in a body; whole
【計】 TOT
【經】 population; total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全體法官出庭"在司法語境中指特定案件中所有任職法官共同參與庭審程式的法律行為。該制度主要體現于兩種司法場景:
合議庭組成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法院可組成由全體法官參與的合議庭進行審理。這種審判組織形式被稱為"全員合議制",英文對應"full bench trial"。
特殊程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審判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确指出,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實行全體法官共同審理制度。該程式在英美法系中對應"en banc"制度,但區别于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僅部分法官參與的全體庭審模式。
該術語的英譯需注意語境差異:
實施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
程式要求包含:
(注:相關法律條文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法規文本,司法文件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關于“全體法官出庭”的含義,綜合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
該表述特指在特定案件的庭審中,所有參與審判的法官(如合議庭成員)共同出現在法庭現場,履行審判職責。這一情形常見于重大案件或需要合議庭集體審理的場景,以确保審判程式的完整性和權威性。
法律背景
與當事人出庭的區别
普通“出庭”通常指訴訟參與人(如原告、被告、證人)到庭應訊,而“法官出庭”則是審判主體履行職責的行為,兩者性質不同。
實際意義
法官集體出庭能增強審判透明度和公信力,尤其當案件需要多角度法律分析時,合議庭成員的共同參與有助于全面評估證據和案情。
這一表述強調司法程式的形式規範性與審判團隊協作,常見于需集體決策的重大案件審理場景。
鞍形頭被動轉移試驗不穩電波成品檢查員醋呋三嗪遞階控制動蕩地區發送隊列入口氟化高锝酰工作班制海運保險費哈喇肩胛反射鍵強度交染頰牙機器潤滑油集體處理機械存儲器集腋成裘萊特爾氏降溫水蟠管氯富辛面部照片商品折扣實際值輸入輸出标記條碼掃描器僞代碼尾小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