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rietate probanda
【法】 investigate and ascertain
【经】 distraint
owner
【经】 owner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计】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在汉英法律术语解释中,"查清扣押财物的物主的命令"可拆解为三个核心要素:
扣押财物(Seized Property) 指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暂时控制的涉案物品。该术语对应英文"seized assets"或"confiscated property",特指经法定程序限制流通的财物。
物主确认(Ownership Verificatio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执法机关在扣押后30日内完成所有权调查程序。英文表述为"ascertaining the lawful owner",包含产权证明审查、交易记录追溯等法定程序。
司法命令(Judicial Directive) 该命令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文书,英文作"court order for ownership clarification",具有要求相关方配合调查的强制效力。
该复合术语完整对应英文法律表述"Judicial Order for Ascertaining Ownership of Seized Assets",其法律效力源自《行政强制法》第22-24条确立的财产权保护原则,旨在平衡执法需要与物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查清扣押财物的物主的命令”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含义和构成可拆解如下:
指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扣押财产后,要求进一步调查并确认被扣押财物合法所有者的正式指令。该命令旨在确保扣押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权属不明导致纠纷。
保障公民财产权,防止错误扣押,同时维护执法权威性。若物主身份长期无法查明,可能涉及公告程序或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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