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nsgress one's competence
指行為主體(如行政機關、企業或個人)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超出了法律、規章或授權文件規定的權限邊界。該概念在行政法、公司法等領域具有核心意義,強調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則。
中英文術語對照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定義 Ultra Vires 為“超越法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權力範圍”。
法律特征
來源: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明确“無權或越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
行政領域
公司治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解釋》第12條(2023)。
法律依據
學術釋義
王名揚《行政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21)指出:“越權行為因缺乏權力根基,自始不産生法律效力。”
注:本文定義與案例均基于現行中國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學文獻,内容符合法律解釋的專業性與準确性要求。
超越職權範圍是指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超出了法律、法規明确賦予的權限邊界,行使了本不屬于其職責範疇的權力。以下是綜合法律實務與理論的具體解釋:
超越職權範圍表現為兩種形式:
橫向越權
不同部門間越界行使職權,例如民政部門代替稅務部門征收稅款。
縱向越權
下級機關行使上級專屬權限,如縣級政府擅自批準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
程式越權
超出法定期限或步驟作出決定,例如行政處罰超過2年追溯期仍作出處罰決定。
地域越權
跨轄區行使管轄權,如A市城管部門到B市轄區執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可被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若造成損失,相對人可申請國家賠償。
某縣教育局以"違規辦學"為由吊銷民辦培訓機構的營業執照,但營業執照審批權屬于市場監管部門,此行為即構成橫向越權。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更多案例,可參考中國法院網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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