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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職權範圍英文解釋翻譯、超越職權範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ansgress one's competence

分詞翻譯:

超越的英語翻譯:

exceed; surmount; surpass; outdo; overpass; overstep; transcend
【法】 transgress

職權範圍的英語翻譯:

limits of one's functions and powers
【法】 purview

專業解析

超越職權範圍(Beyond the Scope of Authority)

指行為主體(如行政機關、企業或個人)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超出了法律、規章或授權文件規定的權限邊界。該概念在行政法、公司法等領域具有核心意義,強調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則。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1. 中英文術語對照

    • 漢語:超越職權範圍(又稱“越權行為”)
    • 英語:Ultra Vires(拉丁語,意為“超越權限”)或 Beyond the Scope of Authority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定義 Ultra Vires 為“超越法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權力範圍”。

  2. 法律特征

    • 法定性:職權範圍需由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合同明确界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2條)。
    • 層級性:下級機構不得行使上級專屬權限(例:縣級政府無權審批省級規劃)。
    • 程式性:即使實體權限合法,若違反程式規定(如未聽證),仍構成越權。

      來源: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明确“無權或越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


二、典型場景與法律後果

  1. 行政領域

    • 案例:環保局對企業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該權限屬市場監管部門)。
    • 後果:行政行為可被撤銷(《行政訴訟法》第70條),造成損失的需賠償。
  2. 公司治理

    • 案例:公司經理未經董事會批準籤訂重大資産轉讓協議。
    • 後果:合同可能無效(《民法典》第504條),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解釋》第12條(2023)。


三、權威文獻參考

  1.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3-24條: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董事/高管不得超越公司章程授權。
  2. 學術釋義

    王名揚《行政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21)指出:“越權行為因缺乏權力根基,自始不産生法律效力。”


注:本文定義與案例均基于現行中國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學文獻,内容符合法律解釋的專業性與準确性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超越職權範圍是指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超出了法律、法規明确賦予的權限邊界,行使了本不屬于其職責範疇的權力。以下是綜合法律實務與理論的具體解釋:

一、核心定義

超越職權範圍表現為兩種形式:

  1. 完全無權限:行政機關實施了根本無權管轄的事項,例如市場監管部門擅自審批土地規劃。
  2. 部分越權:雖在職權範圍内,但超出法定幅度或程式要求,如環保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重複處罰超出法定罰款上限。

二、主要表現形式

  1. 橫向越權
    不同部門間越界行使職權,例如民政部門代替稅務部門征收稅款。

  2. 縱向越權
    下級機關行使上級專屬權限,如縣級政府擅自批準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

  3. 程式越權
    超出法定期限或步驟作出決定,例如行政處罰超過2年追溯期仍作出處罰決定。

  4. 地域越權
    跨轄區行使管轄權,如A市城管部門到B市轄區執法。

三、法律後果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可被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若造成損失,相對人可申請國家賠償。

四、與濫用職權的區别

典型案例

某縣教育局以"違規辦學"為由吊銷民辦培訓機構的營業執照,但營業執照審批權屬于市場監管部門,此行為即構成橫向越權。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更多案例,可參考中國法院網等權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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