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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权范围英文解释翻译、超越职权范围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transgress one's competence

分词翻译:

超越的英语翻译:

exceed; surmount; surpass; outdo; overpass; overstep; transcend
【法】 transgress

职权范围的英语翻译:

limits of one's functions and powers
【法】 purview

专业解析

超越职权范围(Beyond the Scope of Authority)

指行为主体(如行政机关、企业或个人)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超出了法律、规章或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边界。该概念在行政法、公司法等领域具有核心意义,强调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则。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特征

  1. 中英文术语对照

    • 汉语:超越职权范围(又称“越权行为”)
    • 英语:Ultra Vires(拉丁语,意为“超越权限”)或 Beyond the Scope of Authority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定义 Ultra Vires 为“超越法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范围”。

  2. 法律特征

    • 法定性:职权范围需由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合同明确界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2条)。
    • 层级性:下级机构不得行使上级专属权限(例:县级政府无权审批省级规划)。
    • 程序性:即使实体权限合法,若违反程序规定(如未听证),仍构成越权。

      来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无权或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二、典型场景与法律后果

  1. 行政领域

    • 案例:环保局对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权限属市场监管部门)。
    • 后果:行政行为可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0条),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2. 公司治理

    • 案例:公司经理未经董事会批准签订重大资产转让协议。
    • 后果:合同可能无效(《民法典》第504条),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12条(2023)。


三、权威文献参考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3-24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管不得超越公司章程授权。
  2. 学术释义

    王名扬《行政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21)指出:“越权行为因缺乏权力根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注:本文定义与案例均基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及权威法学文献,内容符合法律解释的专业性与准确性要求。

网络扩展解释

超越职权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权限边界,行使了本不属于其职责范畴的权力。以下是综合法律实务与理论的具体解释:

一、核心定义

超越职权范围表现为两种形式:

  1. 完全无权限: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无权管辖的事项,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擅自审批土地规划。
  2. 部分越权:虽在职权范围内,但超出法定幅度或程序要求,如环保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超出法定罚款上限。

二、主要表现形式

  1. 横向越权
    不同部门间越界行使职权,例如民政部门代替税务部门征收税款。

  2. 纵向越权
    下级机关行使上级专属权限,如县级政府擅自批准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3. 程序越权
    超出法定期限或步骤作出决定,例如行政处罚超过2年追溯期仍作出处罚决定。

  4. 地域越权
    跨辖区行使管辖权,如A市城管部门到B市辖区执法。

三、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可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造成损失,相对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四、与滥用职权的区别

典型案例

某县教育局以"违规办学"为由吊销民办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审批权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此行为即构成横向越权。

(注: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更多案例,可参考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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