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ler's failure to perform
賣方不履行契約(Seller's Non-performance of Contract)
指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未按約定履行交貨、轉移所有權或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等核心義務的行為。其法律内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違約行為客觀存在
賣方未在約定時間、地點交付貨物(如延遲交貨、拒絕交貨),或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缺陷、數量短缺、權利瑕疵(如第三方主張所有權)等。
英文對照:Failure to deliver goods, defective performance, or delivery of non-conforming goods.
無合法免責事由
若賣方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自然災害、戰争)或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導緻無法履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民法典》第590條)。否則構成法定違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5條及《民法典》第577條,賣方違約分為:
導緻買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賣方交付腐爛食品緻無法銷售)。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索賠。
買方可要求賣方補交貨物、修理、降價或賠償損失(CISG第46、50條)。
買方請求法院強制賣方交付貨物(《民法典》第579條)。
適用于根本違約或賣方經催告仍不履行(CISG第49條)。
包括直接損失(如轉售利潤)和間接損失(如倉儲費),但需符合可預見性原則(《民法典》第584條)。
買方在賣方補救違約前可暫停支付貨款(CISG第58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官方解讀)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官網文本(英文原文)
定義“Non-performance”為“未完成合同或法定義務”,強調違約的法律後果。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234號:
賣方因未交付定制設備構成根本違約,買方解除合同後獲賠預期利潤損失,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84條支持可預見性賠償範圍。
注:本文法律術語中英對照及釋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相關條款解讀以官方出版物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賣方不履行契約"(也稱賣方違約)指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未按約定履行交付标的物、轉移所有權或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務等核心義務的行為。具體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一、法律定義與表現形式
二、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賣方需承擔以下責任:
三、特殊情形處理
維權建議:買方應及時固定證據(如合同文本、溝通記錄),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訴訟。需注意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自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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