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ralty lien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preference; priority
【經】 preference; preferential; preferential right; priority
right of priority
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是海商法中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指特定海事請求的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對産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它直接附着于船舶之上,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具有法定性、秘密性(無需登記公示)、優先性和追及性。
從漢英詞典角度理解:
詳細解釋與法律特征:
法定性: 船舶優先權完全由法律明文規定産生,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創設。其項目、受償順序均由法律規定。我國《海商法》第22條明确規定了五類可以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附着性(追及性): 船舶優先權一旦産生,即附着于産生該海事請求的特定船舶之上。無論該船舶的所有權或登記事項發生何種變更(如買賣、繼承、贈與),船舶優先權人均可向船舶的現任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要求拍賣該船舶以實現其債權。來源:司玉琢,《海商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優先性: 這是船舶優先權的核心特征。在受償順序上,船舶優先權通常優先于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受償。我國《海商法》第25條對此有明确規定。其内部受償順序也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後發生的海難救助請求權有時可能優先于先發生的請求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秘密性(非公示性): 與船舶抵押權需要登記公示不同,船舶優先權的産生和存在不以登記或占有為要件。它是基于法律規定自動産生的,對善意的船舶買受人構成潛在風險。來源:司玉琢,《海商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通過司法程式實現: 船舶優先權人通常需要通過海事法院扣押并申請拍賣産生優先權的船舶來實現其權利。所得價款在扣除司法費用後,按照法定的優先順序清償。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相關章節。
英文術語“Maritime Lien”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中,“Maritime Lien”是一個曆史悠久且内涵豐富的概念。它被視為一種對物權(in rem right),直接針對船舶本身,而非船舶所有人個人(in personam)。其核心特征包括:
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是法律賦予特定海事債權人(如船員、救助人、侵權受害人等)的一項法定擔保物權,它附着于特定的船舶之上,賦予權利人在該船舶拍賣價款中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尤其是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其目的是基于社會公共政策考量(如保護船員生存權、鼓勵海難救助、保障港口安全等),對某些特殊海事債權給予特别保護。理解其法定性、附着性、優先性和秘密性,是把握這一制度的關鍵。
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中的一項特殊權利制度,其核心在于保障特定海事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時,對産生該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本質是法定擔保物權,屬于海商法賦予的實體性權利。
根據《海商法》第二十二條,包括:
全球普遍将船舶優先權置于最高受償順位,以平衡航運業高風險與債權人利益。
船舶優先權通過法律強制力保障特定海事債權的實現,是海商法中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設計。如需完整法條或案例,可參考《海商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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