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utation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delegate; deputation; deputy; represent; commissary; re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ve
【經】 on behalf of; panel; rep
委任代表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appointed representative"或"proxy",指經法定程式授權代替他人行使權利義務的主體。該術語的核心要素包含三項法律要件:委托關系的書面确認文件(proxy form)、明确的授權範圍(scope of authority)以及被代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civil capacity of principal)。
在商事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可通過委任代表行使表決權,該代表須持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出席股東大會。國際法實踐中,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7條,國家元首委任的特命全權大使需經駐在國認可(agrément)方可履職。
該術語的英譯差異體現在法律效力層級:"appointed representative"多用于持續性代理關系,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代理公約》定義的長期商務代理;而"proxy"特指特定事項的臨時授權,如證券交易中的投票權委托。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proxy arrangement須遵循"不得轉委托"(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的羅馬法原則。
根據民航相關法規,"委任代表"是民航行政機關授權的一種專業技術職務,具體含義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委任代表指民航局委任適航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授權範圍内代表民航行政機關從事適航審定、檢驗等工作。這類人員屬于非政府編制的技術專家,但行使民航局授予的法定職權。
二、主要職責
三、授權範圍 • 需在民航局適航司批準的職責範圍内開展工作 • 接受適航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 通常以委任工作組形式開展多人協作
四、法律地位 其工作成果具有行政效力,屬于民航適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通過《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等法規确立。
注:"委任"在普通語境中泛指任命職務或托付任務,但在民航領域特指經法定程式授權的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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