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lay in performance
lag; retardation; tardiness
【醫】 delay
【經】 lagging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遲延履行的法律定義與漢英對照解釋
遲延履行(Delayed Performance)指合同一方未按約定時間履行義務,但仍具備履行能力的情形。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中被界定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在英美法體系中,遲延履行對應“Mora Debitoris”(債務人遲延),源自羅馬法原則,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履行債務,構成違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後果與分類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受損方可主張:
遲延履行可分為兩類:
司法實踐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明确,遲延履行損害賠償計算需結合合同性質、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
權威文獻指引
該術語的詳細釋義可參見:
遲延履行是合同法中的一種違約行為,指當事人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履行義務。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類型及法律後果四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
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債務已到期且具備履行能力,但債務人未在期限内完成義務,或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該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構成要件
三、主要類型
四、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解除)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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