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船長或船員故意的損害行為"通常對應"barratry"這一海事法術語,指船舶管理者或操作者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實施的損害船舶、貨物或船東利益的非法行為。此類行為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第一,行為人具備船員或船長身份;第二,主觀上存在損害故意;第三,客觀上造成船舶、貨物或第三方財産的實際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此類故意行為導緻的貨損屬于承運人免責情形,但承運人需承擔舉證責任。國際海事委員會(CMI)2016年發布的《海事法修正案解釋指南》強調,該類行為須與職務行為存在直接關聯性,單純個人糾紛引發的損害不在此列。
典型表現形式包括:擅自偏離約定航線造成額外風險、僞造航海日志掩蓋操作失誤、與第三方勾結實施詐保行為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在2022年《海運公約評注》中指出,現代航運實踐中此類行為多涉及電子數據篡改和保險欺詐的複合型态。
根據相關保險條款和法律解釋,“船長或船員故意的損害行為”在船舶保險中通常指船長或船員出于惡意、蓄意損害船東、租船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說明:
主觀故意性
指船長或船員明知其行為會導緻船舶或貨物受損,仍故意為之,或放任損害發生。例如惡意棄船、縱火焚燒、鑿沉船舶等行為。
行為獨立性
此類行為必須未經船東或租船人授意、共謀或縱容。若船東事先知情或參與,則可能被認定為船東自身過失,不屬于保險承保範圍。
直接破壞船舶
包括鑿沉船舶、縱火焚燒、故意擱淺、非法丢棄船舶等。
非法牟利或欺詐
如走私、非法出售船舶或貨物、僞造抵押文件等。
違反航行規則
故意繞航、無故拒絕卸貨、船員暴力反抗船長指令等。
保險責任
在船舶保險中,此類行為通常被列為承保風險(如全損險),但需滿足“船東未參與”的條件。
除外責任
若損失由被保險人(船東)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導緻,或船東未履行適航義務(如明知船員有惡意傾向仍雇傭),保險公司可拒賠。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保險條款,可參考權威文件(如的船舶保險全損險條款)。
奧沙二酮步進式的多孔調時額定頻率蒽醌甙非常手段匐行性脫發幹梅子幹屍化的高壓釜支座公司收益預測模型光化放射固醇國籍的變更國境稅好高骛遠虹吸管狡滑地筋膜縫術急性消瘦性麻痹羅澤爾氏征偶數對泡狀的破壞性存儲器取樣檢查燃料塔熱保護器肉膜袋數字磁記錄推進軸